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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挖濫采的規定

私挖濫采的立案標準是: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經責令停止采礦後拒不停止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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