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及其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國家安全或者刑事偵查的需要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閱電信內容。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利用電信網絡傳輸的信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