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樹木,需要申請進出口許可證書等相關文件。
法律鏈接:《森林法》第三十八條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產品、衍生物。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產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產品、衍生物的出口,必須經出口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並由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及其產品、衍生物屬於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規定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局申請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出口許可證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