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是指違背屋內成員的意誌或者沒有法定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者進入公民住宅後拒不退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