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訂立合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