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份證管理,有下列第壹項至第三項行為之壹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或第五項行為的,處以100元罰款或警告:
1.不按規定申報戶口或者申領居民身份證,經公安機關通知後拒不改正的;
2、假戶口或冒用他人戶口證件、身份證;
3.故意塗改戶籍證明的;
4.酒店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對客人進行登記的;
5.出租房屋或者床位供人住宿,未按照規定申報登記住宿人戶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