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654.38+0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憑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