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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1,店家應該收回項鏈!因為我國法律規定,18周歲以上,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應當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本案中,小李是17級學生,還是未成年人,沒有自己的經濟來源。他只是依靠父母提供的壓歲錢來完成買項鏈的民事行為。因此,小對其購買項鏈的民事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應該撤銷!

2.小李的父母應該負責任!我國法律規定,10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責任由其監護人分擔。基於此,小李雖然是老人受傷的直接責任人,但由於他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後果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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