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第壹條為全面準確掌握人口流動變化情況,提高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規範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流動人口應當如實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提供個人信息。流動人口居住和工作的場所、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流動人口個人信息,並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報告。流動人口個人信息可以通過書面、網上、傳真等方式提供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