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6開始,到2002年結束。2002年後,該證書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國家司法考試)取代。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視為取得律師職業資格、律師資格、律師資格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對申請人的相關法律專業知識、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則進行審查,提出相應意見,報司法部審批。
司法部每年對授予律師資格的申請進行兩次統壹審查,分別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將申請材料書面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對批準授予律師資格的,同時發給律師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