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孤兒的守護者;
2.兒童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和組織可以被送養:
(1)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壹百零四條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收養應當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