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蘇作為成年人,能夠預見到挖河砂造成的大坑會對他人造成危險,合同中也約定挖完後要回填。但蘇卻因為疏忽而沒有預見到,這是蘇的過錯。
其次,四名兒童因蘇的過失而溺亡,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結果要件。
這裏的因果關系是,蘇的行為導致了4名兒童溺水。壹個介入因素是雨,但我認為雨並不能阻斷蘇的行為與孩子死亡之間的關系,因為雨是壹種自然的想象。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