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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在廢棄河道挖沙,本應回填卻未回填,造成暴雨後挖的大坑積水,隨後4名兒童溺水身亡。我該怎麽辦?

蘇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蘇作為成年人,能夠預見到挖河砂造成的大坑會對他人造成危險,合同中也約定挖完後要回填。但蘇卻因為疏忽而沒有預見到,這是蘇的過錯。

其次,四名兒童因蘇的過失而溺亡,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結果要件。

這裏的因果關系是,蘇的行為導致了4名兒童溺水。壹個介入因素是雨,但我認為雨並不能阻斷蘇的行為與孩子死亡之間的關系,因為雨是壹種自然的想象。

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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