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為30天。根據法律規定,自民政局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與配偶離婚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請撤回離婚登記。上述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如欲離婚,應親自到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證。未向民政局申請離婚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