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哺乳假的規定: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哺乳產假期間,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的,還可以依法申請生育津貼。
法律客觀性: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
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