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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部法律規定了哺乳假?

法律主觀性:

關於哺乳假的規定: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哺乳產假期間,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的,還可以依法申請生育津貼。

法律客觀性: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

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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