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費不包括律師費。
2.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補貼。顯然,律師費不包括訴訟費。
3.同時,訴訟費是法院收取的,而律師費是律師(事務所)收取的,所以訴訟費不能包含律師費。
4.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但律師費壹般由委托方承擔,但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