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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訴訟要有足夠的“證據”?

人民法院以證據和法律為依據,判決是非。所以,要想打贏“官司”,原告和被告都要有充分的證據,壹切都靠證據。那麽,為什麽要依賴證據呢?

訴訟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那麽,真相是什麽?我們說這裏說的事實是訴訟過程中要還原的事實,因為事實已經過去了,現在要做的是還原原來的事實。那通過什麽還原呢?通過證據。在訴訟結果中,證據能夠還原的是定案的事實,不能還原的不是定案的事實。因此,訴訟中的事實是法律事實,但不壹定是真實事實。因此,這就是為什麽強調保存或收集相關證據的重要性。這也從壹個側面反映了訴訟的風險,即如果沒有證據還原真實的事實,那麽妳的訴訟可能不會成功。

根據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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