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地租的形式在局部發生了變化。唐宋時期,除了少數勞動力地租構成比較高的經濟落後地區外,壹般地區普遍實行產品地租,實物固定地租的比重擴大。
其次,在宋代官田的租佃管理中,大量的佃戶是由情景戶承包的。情景戶占有官田,不再由漢代的富人直接經營驅趕奴隸,而是全部賣給小農,充當二房東,從而形成了地主、地主、農民三層關系,使租佃關系更加復雜。
最後,佃戶的法律地位逐漸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