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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法律思想的基本傾向是什麽?

A.“德禮為基礎,刑為目的”。《唐律疏議》強調“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將法律的效果與禮義道德的功能有機結合,禮的精神完全溶於法律條文之中。禮法結合在《略論唐律》中已經達到非常完備的程度,標誌著中國古代禮治法治化的完成。

B.封建法律的合法化。論唐律將“三樞機”合法化、制度化。凡是反對“三綱”的,都被認為侵犯了封建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被列為“十惡”,是懲罰的重點。

C.維護等級特權的立法理念。《唐律論》把人分為良民和賤民兩類,皇帝以下又分為貴族、官員、平民和賤民。法律規定貴族和官員有罪不罰;情人和賤民在政治、經濟、訴訟、社會生活等方面有著不同的等級地位。而且還規定,貴族和官員觸犯國法時,制定了壹套關於“議、請、減、贖、為官”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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