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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履行抗辯權概念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法律解析: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或者不提供擔保之前,互負債務且有履行順序,先履行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下,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為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合同欺詐,督促對方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請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有權拒絕另壹方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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