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起,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引進、放流、丟棄外來物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八十壹條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