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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從舊到明”,是指在適用法律時,原則上適用什麽法律。

所謂“從舊到輕”,就是在適用法律時,原則上適用舊法。寬嚴相濟原則是刑法的壹項適用原則,是指除非犯罪化、減輕處罰或有利於行為人外,相關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它是對舊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發展。所謂“從舊到輕”,是指原則上適用舊法,也就是說,雖然違法行為發生後出現了新的法律規定,但原則上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舊的法律規定,這是從舊的本意出發的;但是,如果新法律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則應適用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本法施行前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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