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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

我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占有能力:實際控制或支配財產的權利。占有權與所有者分離。占有和占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體對物的實際控制。占有本身只是事實,不是權利。

2.使用權:根據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損壞財產或改變財產性質的情況下使用財產的權利。使用權也可以轉讓給非所有者,使用權只能適用於非消耗性物品。

3.賺錢能力:收取財產產生的利息(果實)的權利。用益權是壹種與使用權密切相關的所有權,因為通常用益權是使用的結果,但使用權不能包括用益權。

4.處分權:依法處分財產的權利。懲罰包括事實懲罰和法律懲罰。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所有權的根本標誌。通常只能由車主自己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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