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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商、監理單位、塔吊安裝單位或塔吊租賃單位如何區分塔吊倒塌事故的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租賃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和配件,應經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租賃單位和安裝單位驗收。只有通過驗收的人才可以使用。

據此,以租賃塔吊倒塌造成的安全事故為例,需要追究上述四家公司的責任,劃分責任體系。壹般施工單位沒什麽問題。如果總承包資質有問題,就要找出施工單位的責任。

法律書上所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是指建築物的結構組成部分,塔吊不是建築物的組成部分,所以應該在塔吊倒塌時找到真正的責任人。

在壹級建造師的學習中,以上個人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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