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法不能拒絕探望子女。根據相關資料,探視權是婚姻家庭法中壹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它可以確保間接養父母離婚後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合父母與子女之間因家庭破裂而造成的情感傷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孩子從出生起就有自己的權利,包括婚姻家庭權到父愛、母愛。這些權利是他們健康成長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未來穩定的重要因素。探視權的規定有利於保護兒童被關愛的權利,對社會道德起到重要的導向作用。離婚是現代文明社會公民行使婚姻自由的重要表現。任何壹方都不能以禁止探望子女、傷害對方及其子女的感情、侵害對方的合法權益來懲罰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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