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臺灣地區民法的法律淵源

臺灣地區民法的法律淵源

民法起草委員會成立於17 (1928)。成員均為法律學者,包括傅炳昌、焦、、、(後由)繼任)、何榮(任秘書)、(任編譯執行主任)等人。

《民法通則》於18 (1929)年5月23日頒布,同年6月10日起施行。債編於18年10月22日頒布,165438年5月5日生效(1930)。《物權編》頒布於10月30日18,165438,2009年5月5日起施行。《親屬與繼承編》19年2月26日出版,20年5月5日生效(1931)。

這部法律是實體法,直接規定人的私權的各種法律要素和法律效力,而不是程序法。

在民商事關系方面,這部民法基本采取民商合壹原則,即在體例上不再區分民法和商法。

這部法律采用了歐洲法系的立法模式,分為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個部分。其中,總則、債系列、物權系列因規範了人民最基本的財產關系而被統稱為物權法,親屬系列、繼承系列則被稱為家庭法或身份法。

  • 上一篇:首都體育學院的鐘秉樞退役了嗎?
  • 下一篇:澄清不受法律保護的資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