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壹條內地居民申請離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因此,離婚需要男女雙方出示上述證件和證明材料,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