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凡是符合我國國有土地依法使用條件的,都可以成為土地使用者,但是要轉讓就沒那麽容易了,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1。以劃撥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2.以劃撥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經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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