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通知》第八條。
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時,需要查詢不動產權屬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
調查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查詢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提交協助財產查詢通知書,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查詢。
需要查詢其他涉案財產權屬登記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