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買家來說,我們主張在網購者出現消費欺詐或惡意違約的情況下,通過法律手段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本案中,其他多份貨物買賣訂單均未交付,只有李提出異議並提起訴訟維權,可能導致賣方僥幸心理,通過這樣的小訂單侵占買方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賠償。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