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國家工商總局《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試行)》的規定是:保質期壹年以上的食品,臨近最後45天保質期半年至1年的食品,臨近最後30天保質期半年以下的食品,臨近最後1天保質期15天的食品。而壹些保質期較短的食品,如鮮肉、易腐果蔬等,保質期可能只有幾個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可以要求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加賠償金的數額不滿壹千元的。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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