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