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
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第四十七條
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檢查。
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銷毀海關加施的封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