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進行。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進行。

法律解析: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 上一篇:綏化北林區在哪裏?
  • 下一篇:田永峰的財商真的是?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