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立法依據:《憲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憲法的這壹規定不僅是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也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特區行政長官對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沒有絕對否決權。但他可以拒絕簽署,即如果行政長官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他可以在3個月內將其發回立法會,要求重新審議。這是壹種行政限制立法的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壹條。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
上一篇:泰山哪裏可以處理交通違法?下一篇:梅田律師發來短信說付款過期了。申請延期是真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