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頒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