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以統壹的經營模式開展經營,並向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