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試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分為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
綜合檢查是指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檢查周期、檢查項目和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單位實施的檢查。
專項檢查是指被檢查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的特定項目檢查。
第四條實施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應當有兩名以上持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的人員;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加檢查(以下簡稱檢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