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驗,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和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使用起重機械和專用機動車輛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