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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