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壹條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或者拍賣、變賣標的物的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提存範圍內交付了標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條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管理人、監護人和財產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