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和《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以下責任: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和賠償責任。
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