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體損傷鑒定標準》第四條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損傷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和損傷引起的並發癥或後遺癥為依據進行綜合分析鑒定。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癥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應以當時的損傷為基礎,以損傷後果為補充,綜合鑒定。對以組織器官外觀損傷或功能障礙為依據的鑒定,應以損傷後果為依據,以當時損傷為補充,綜合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