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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別人當兵有什麽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

根據查詢規律。

1,第十壹條: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命令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建征兵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兵工作。

第十二條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22周歲前仍可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征集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主動,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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