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向擬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的申請材料。2、基層法律服務所同意聘用,出具書面意見,將申請材料報送區(縣)司法局基層法律服務所主管部門。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同意聘用的,應當退回申請材料。3.區(縣)司法局基層法律服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材料不統壹,需要補充材料的;不符合條件的,提出不符合條件的審查意見。4.市司法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30日內完成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並退回申請材料;經核準執業註冊合格的,由市司法局發給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5.申請人對不予執業註冊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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