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是指沒有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註銷登記備案的單位。雖然用人單位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屬於非法雇傭關系,但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按照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或投資者應承擔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但不包括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單位或者其投資者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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