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公眾高度關註、社會影響較大、對公開審判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案件進行直播和錄音。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庭審現場錄音直播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公開範圍進行庭審直播和錄音。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證人保護等問題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的,應當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
第四條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案件進行庭審直播或者錄音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申報,填寫庭審直播或者錄音申報表,提交案件重要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