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院長是指法院的行政首長,是壹個行政職務。所謂審判長,是指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主持案件審理的法官,是壹個人。
第二,主審法官(或審判長)是臨時的,TA只負責正在審理的案件。案件審理後,這個職位將不復存在。復雜的案件,需要組成三人以上的合議庭進行審理,這就需要審判長。主審法官壹般是庭長,或者其他資深法官,或者是庭長直接任命的法官。當然,如果壹個案件的審理只有壹個法官完成,那麽TA就是審判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