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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法規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配建和增建停車場;停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劃定的停車位除外。

道路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配建和增建停車場;停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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