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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在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律師、大學生法律援助誌願者、民間法律援助組織、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員形成了壹個有機整體,為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客觀性: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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