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案同判”是現代法治社會應當遵守的壹項基本原則,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近年來,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司法能力顯著提高,司法形象得到改善。然而,隨著法官自主裁判權和自由裁量權的進壹步增強,“同案不同判”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第十條審計委員會對法律適用分歧進行討論,作出決定後,審計廳應當及時將決定反饋給申請解決法律適用分歧的提交單位,並根據法律適用分歧和決定的性質,提出公布形式和範圍的意見,經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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